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规定:进行选举时,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,陕西省委组织部《贯彻<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>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》中规定,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,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,并经党员大会通过,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: 、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 、自费出国或去港澳台半年以上的; 、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,但正在拘审、服刑的; 、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 、工作调动,下派锻炼、蹲点,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,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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